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訴,152,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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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金銘





選任辯護人 諶亦蕙律師
李菁琪律師
林俊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金銘自民國壹零玖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蔡金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承認犯行,其餘部分均否認犯行,惟有證人RYAN JAMES BURKE(中文名:貝瑞奕)及王俊程於偵查中之證述,以及被告與大石丈治之line對話紀錄1 份、國際快郵件寄件資料4 份、PayPal支付工具交易畫面翻拍照片1 張、民國108 年12月23日警員職務報告暨X 光影像圖檔光碟1 片、駐日本代表處第JPN0114 號電報暨所附大石丈治手機line對話紀錄EXCEL 表1 份、被告與證人貝瑞奕之line對話紀錄1 份、被告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 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12月12日航藥鑑字第1087182Q號毒品鑑定書1 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 份、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扣押筆錄及扣留單各1 份、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1 份、刑案現場照片8 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3張、扣案物等證據為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數次,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並衡酌一般社會通念,面臨重罪,常有高度逃亡的可能性,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之供述,亦與證人有相當歧異,亦足認有串證滅證之虞,且被告有多次涉及毒品犯罪之行為,亦危害社會治安甚劇,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受限制程度,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保全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包括裁判確定後刑之執行程序遂行,認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被告應自109 年2 月17日起予以羈押3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109 年4 月21日已就相關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已無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自該日起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為運輸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多次,實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被告上開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9 年5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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