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訴,304,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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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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