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訴,372,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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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子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子豪所犯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林 莆 晉
法 官 陳 柏 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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