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訴,50,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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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廷




具 保 人 廖國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98 、199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冠廷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廖國雄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其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準備程序中所陳報之居所(即桃園市○○區○○街000 號0 樓,傳票於109 年2 月27日寄存送達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又依卷內資料可知,被告戶籍地址於101 年3 月28日遷入新北市○○區戶政事務所,惟該戶籍地址尚非被告主動申報,而係行政機關本其戶籍管理目的所為之行政措施,則被告主觀上既無設定住所於該地之意思,在客觀上亦無設定、居住之行為,自無向該處送達之必要),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 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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