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丁○○犯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 二、K○○犯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 三、丁○○被訴如附表三部分、K○○被訴如附表四部分,均免訴。
- 事實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丁○○及K○○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
- 二、論罪科刑:
- ㈠、新舊法比較:
- ㈡、核被告丁○○及K○○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 ㈢、被告丁○○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0犯行,與C○○、T○○、酉○
- 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遭詐騙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
- ㈤、被告丁○○及K○○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㈥、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 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
- 三、沒收:
- 貳、免訴部分
-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
- 三、被告丁○○所涉如附表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同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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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
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良耀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被 告 葉子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107年度偵字第7680號、107年度偵字第11355號、107年度偵字第23475號、108年度偵字第1503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93號、第380號、107年度偵字第35389號、108年度偵字第15734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丁○○犯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K○○犯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丁○○被訴如附表三部分、K○○被訴如附表四部分,均免訴。
事 實丁○○與K○○於民國106年11月初某日加入C○○、T○○、酉○○、戊○○、宇○○(C○○、T○○、酉○○、戊○○、宇○○就本案涉犯詐欺等罪,另由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C○○擔任詐欺集團之負責人,T○○為向車手頭收取贓款之總收水,酉○○為依集團指示收取人頭帳簿及金融卡之收簿手,戊○○及宇○○為向車手收取贓款之車手頭,丁○○為持車手頭宇○○或戊○○等人發放之提款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車手,K○○為持車手頭戊○○交付之提款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車手。
丁○○、K○○即分別與C○○、T○○、酉○○、戊○○、宇○○及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為詐騙行為,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帳戶中,由丁○○、K○○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後,丁○○上繳車手頭宇○○或戊○○,K○○上繳車手頭戊○○,並分別領取當日提領詐騙款項之1%為報酬,宇○○再上繳車手頭戊○○或總收水T○○,戊○○則上繳給T○○或C○○。
C○○收取贓款後再交予他人,以此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最終達成使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遂行取得詐騙所得款項之結果,並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丁○○及K○○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及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徵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丁○○、K○○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2人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
2、又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丁○○及K○○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丁○○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0犯行,與C○○、T○○、酉○○、戊○○、宇○○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K○○就如附表二編號2至14犯行,與C○○、T○○、酉○○、戊○○、宇○○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21犯行,被告K○○就附表二編號1犯行,皆與C○○、T○○、酉○○、戊○○、宇○○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遭詐騙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帳戶內,旋由被告丁○○及K○○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分次、逐筆提領,惟此係詐欺正犯基於同一加重詐欺之犯意,於密接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而擔任車手之丁○○及K○○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由各提款機取得相同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上開情形均屬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丁○○及K○○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是以,被告2人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間,被害人分別為21人、14人,均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酌。
查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洗錢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然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領取被害人詐欺贓款之車手工作,危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考量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未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自白洗錢犯行、犯罪動機、目的、告訴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被告2人供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領得贓款之1%等語(見109訴字第297號卷第179頁、第225頁),本院又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另有其他犯罪所得,爰依「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就被告丁○○部分,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94萬6,080元,犯罪所得為9,460元(計算式:94萬6,080元x0.01=9,46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就被告K○○部分,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69萬4,975元,犯罪所得為6,949元(計算式:69萬4,975元x0.01=6,949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貳、免訴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丁○○、K○○自民國106年12月初加入C○○籌組之詐欺車手集團,C○○另招募T○○、戊○○、酉○○、宇○○等人,共組詐騙集團,並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師」為首之詐欺集團(機房)指揮,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撥打如附表三、四所示被害人持用之電話,以佯稱網路購物訂單或帳戶設定錯誤、身分遭冒用訂購貨品而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消設定、冒充親友借款之方式,令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人頭帳戶。
K○○、丁○○則持金融卡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詐騙款項,領取後分別將款項交予詐騙集團上游,以此等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人,最終達成使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遂行取得詐騙所得款項之結果。
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甚明。
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
倘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可言。
至是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應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被告丁○○所涉如附表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如附表三「他案判決確定」欄所示之判決確定在案,被告K○○所涉如附表四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如附表四「他案判決確定」欄所示之判決確定在案。
依上開說明,就被告丁○○被訴如附表三部分,被告K○○被訴如附表四部分,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提起公訴、游淑惟及周容移送併辦及天○○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附表一:
【丁○○提領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提領時、地 證據名稱 罪名與宣告刑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4所示) 李建輝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7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手機殼賣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建輝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8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15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李建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 2.告訴人李建輝之報案資料(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25-28頁、第30-32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29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6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萬9,190元 19,005元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5所示) 林沐恩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3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手機殼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沐恩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44分許 同上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7時3分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㈡106年12月28日晚間7時4分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林沐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34頁至第36頁) 2.告訴人林沐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7-42頁、第45頁、第183-185頁) 3.林沐恩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7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9,989元 ㈠20,005元 ㈡20,005元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6所示) 鄭雅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8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Anden Hud及兆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鄭雅心謊稱:因內部人員疏失將代理權誤設為他人,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分許 ㈡同日下午5時許 同上 ㈠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4分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㈡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4分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鄭雅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2.告訴人鄭雅心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52頁至第56頁、第63頁) 3.匯款收據影本、合作金庫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57頁至60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4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1萬9,123元 ㈡3,985元 ㈠20,000元 ㈡3,005元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8所示) 丁宜春 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6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行社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丁宜春謊稱:為確認身分以防止存款流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3分許 ㈡同日晚間下午5時51分許 張益誠(起訴書誤載為吳婉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㈡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㈢㈣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0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㈤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㈥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㈦107年1月4日晚間6時2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丁宜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2頁至第153頁) 2.告訴人丁宜春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4頁至第156頁) 3.郵局存簿交易明細表影本、臺北富邦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影本匯款收據影本、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7頁至第16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51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2萬9,987元 ㈡1萬9,985元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1萬元 ㈤1千元 ㈥2萬元 ㈦2萬元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9所示) 鄭雅方 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1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BarbellC網路拍賣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鄭雅方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7分許 ㈡同日下午5時53分許 張益誠(起訴書誤載為吳婉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㈡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㈢㈣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0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㈤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㈥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㈦107年1月4日晚間6時2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鄭雅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62頁至第165頁) 2.告訴人鄭雅方之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66頁至第170頁) 3.匯款收據影本、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2張(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3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51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5,985元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1萬元 ㈤1千元 ㈥2萬元 ㈦2萬元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0所示) 蔡玹銘 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鋁合金網路賣家及遠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蔡玹銘謊稱:因訂單設定為批發商,將每個月自動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1分許 張益誠(起訴書誤載為吳婉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㈡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㈢㈣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0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㈤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㈥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㈦107年1月4日晚間6時2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蔡玹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4頁至第175頁) 2.告訴人蔡玹銘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6頁至第177頁) 3.遠東商業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影本(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8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51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008元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1萬元 ㈤1千元 ㈥2萬元 ㈦2萬元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1所示) 陳盈瑾 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2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FACEBOOK社群網站及大眾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盈瑾謊稱:在網站上購買20個包包,倘要取消購買,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8分許 ㈡同日晚間6時4分許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㈡㈢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㈣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㈤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陳盈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9頁至第181頁) 2.告訴人陳盈瑾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82頁至第184頁) 3.大眾銀行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表、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85頁至第187頁) 4.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52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2萬9,920元 ㈡2萬5,020元 ㈠1萬元 ㈡1萬元 ㈢2萬元 ㈣2萬元 ㈤3千元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2所示) 江浩維 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江浩維謊稱:因簽收訂單時,誤簽在批發商欄位,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訂單云云。
㈠107年1月4日晚間6時40分許 ㈡同日晚間6時50分許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㈡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48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㈢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1分 1.告訴人即證人江浩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88頁至第189頁) 2.告訴人江浩維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0頁至第192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3頁) 4.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2萬9,924元 ㈡1萬8,000元 ㈠2萬元 ㈡1萬元 ㈢1萬8,000元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3所示) 洪廣廷 於107年1月4日晚間6時35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洪廣廷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訂單設為12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35分許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月4日18時36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洪廣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4頁至第196頁) 2.告訴人洪廣廷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7頁至第199頁) 3.臺北富邦銀行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00頁) 4.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32元 2萬元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4所示) 林俊昇 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俊昇謊稱:因網路店家小三美日系統亂碼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自動扣款云云。
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0分許 ㈡同日下午5時17分許 ㈢同日下午5時31分許 ㈣同日晚間6時2分許 ㈠㈡㈢ 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6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㈡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7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㈢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㈣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㈤㈥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0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㈦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林俊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01頁至第204頁) 2.告訴人林俊昇之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05頁至第209頁)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影本、匯款收據影本、存簿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10頁至第213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5.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6.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51-52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2,988元 ㈡2萬5,123元 ㈢1萬985元 ㈣8,985元 ㈠2萬元 ㈡8千元 ㈢2萬元 ㈣2萬元 ㈤2萬元 ㈥1萬元 ㈦1千元 1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所示) 寅○○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3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拍賣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寅○○謊稱:因扣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30分 陳柏翰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37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51頁至第155頁) 2.告訴人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57頁至第161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63頁) 4.彰化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95頁至第205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6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8,985元 20,005元 1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所示) 乙○○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23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臉書賣家,撥打電話向乙○○謊稱:因購買物品數量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14分 ㈡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47分 ㈢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50分 ㈠ 陳柏翰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㈡㈢ 陳柏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㈠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22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㈡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5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㈢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5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35頁至第339頁) 2.告訴人乙○○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25頁至第333頁、第365頁至第379頁)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41頁至第343頁) 4.華南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57頁至第361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63頁至第365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6.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55、5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㈠9萬9,999元 ㈡2萬9,985元 ㈢2萬9,985元 ㈠20,005元 ㈡20,005元 ㈢20,005元 1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所示) 己○○ 於107年1月16日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糕餅店店員,撥打電話向己○○謊稱:因訂單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
㈠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 ㈡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9分 ㈢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1分 ㈣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㈤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㈥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㈦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黃肇元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㈠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2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㈡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2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㈢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2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㈣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在新竹市○○路00號 ㈤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在新竹市○○路00號 ㈥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在新竹市○○路00號 ㈦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在新竹市○○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51頁至第455頁) 2.告訴人己○○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47頁至第449頁、第459頁至第463頁) 3.京城商業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57頁) 4.合作金庫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9頁至第213、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39頁至第4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93頁至第297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29頁至第233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41-4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㈠4萬9,985元 ㈡4萬9,985元 ㈢4萬9,985元 ㈣4萬9,985元 ㈤4萬9,985元 ㈥4萬9,985元 ㈦4萬9,985元 ㈠ 20,005元 ㈡ 20,005元 ㈢ 20,005元 ㈣ 3萬元 ㈤ 3萬元 ㈥ 3萬元 ㈦ 3萬元 1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所示) 宙○○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19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遊員工,撥打電話向宙○○謊稱:因退刷機票,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32分 黃肇元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號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36分在新竹市○○路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63頁至第267頁) 2.告訴人宙○○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53頁至第261頁、第287頁至第297頁)7 3.匯款收據影本、華南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69頁、第285頁) 4.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3頁至第207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3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9,987元 3萬元 1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所示) E○○ 於107年1月12日晚間6時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臉書賣家,撥打電話向E○○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3日凌晨1時28分 林金城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 107年1月13日凌晨1時32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09頁至第515頁) 2.告訴人E○○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01頁至第507頁、第529頁至第551頁) 3.匯款收據影本、華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19頁、第52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121頁至第123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4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萬元 2萬元 1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所示) F○○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14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momo購物員工,撥打電話向F○○銘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6分 ㈡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7分 陳柏翰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㈠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1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㈡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1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5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F○○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頁至第13頁、第29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5頁至第27頁) 4.彰化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95頁至第205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61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2萬9,989元 ㈡2萬9,989元 ㈠20,005元 ㈡20,005元 1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所示) O○○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購物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O○○銘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O○○陷於錯誤。
107年1月16日凌晨0時35分 陳柏翰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號 107年1月16日凌晨0時40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51頁至第255頁) 2.告訴人O○○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車城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43頁至第249頁、第265頁至第287頁) 3.郵政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59頁至第263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63頁至第365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57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9,985元 20,005元 1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所示) S○○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27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RBIS購物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S○○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15分 黃肇元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號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21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11頁至第417頁) 2.告訴人S○○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01頁至第409頁、第443頁至第457頁) 3.郵局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19頁至第421頁) 4.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3頁至第207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37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9,985元 20,005元 1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所示) U○○ 於107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U○○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 ㈡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10分 胡翔崴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號 ㈠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13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㈡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13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U○○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67頁至第471頁) 2.告訴人U○○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59頁至第463頁、第475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7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49頁至第453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47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2萬9,985元 ㈡2萬9,985元 ㈠3萬元 ㈡3萬元 2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所示) J○○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4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購物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J○○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22分 陳柏翰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2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1頁至第575頁) 2.告訴人J○○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63頁至第569頁、第579頁至第585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47頁至第351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11頁至第315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5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15元 5,005元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所示) 蔡景松 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蔡景松謊稱:因超商人員作業疏失掃錯條碼,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9分許 陳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6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㈡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7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㈢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8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㈣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9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1.告訴人即證人蔡景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77頁至第79頁) 2.告訴人蔡景松之報案資料(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0頁至第83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4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2頁至第235頁反面)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9,985元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8千元
附表二:
【K○○提領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提領時、地 證據名稱 罪名與宣告刑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所示) 蔡景松 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蔡景松謊稱:因超商人員作業疏失掃錯條碼,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9分許 陳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6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㈡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7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㈢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8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㈣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9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1.告訴人即證人蔡景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77頁至第79頁) 2.告訴人蔡景松之報案資料(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0頁至第83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4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2頁至第235頁反面)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偵7680號卷一第44-47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9,985元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8千元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2所示) 鄭雅霞 於107年1月4日晚間7時3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B嚴選購物網站及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鄭雅霞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4日晚間8時34分許 周美琪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晚間8時43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㈡107年1月4日晚間8時44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鄭雅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5頁至第87頁) 2.告訴人鄭雅霞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8頁至第90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9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偵7680號卷一第44-47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989元 ㈠3萬元 ㈡1萬元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3所示) 陳冠廷 於107年1月4日晚間7時37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員警及台新銀行行員,撥打電話向陳冠廷謊稱:於106年12月14日遭詐騙1萬5,000元之嫌犯落網,該嫌犯所使用之帳戶已凍結,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回退款云云。
㈠同日晚間7時4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7分許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晚間7時5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㈡107年1月4日晚間7時7分 ㈢107年1月4日晚間7時8分 ㈣107年1月4日晚間7時9分 1.告訴人即證人陳冠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91頁至第93頁) 2.告訴人陳冠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94頁至第97頁) 3.匯款明細、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98頁至第99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3頁反面)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偵7680號卷一第44-47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2萬9,989元 ㈡2萬7,123元 ㈠1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1萬7千元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4所示) 劉建梅 於107年1月4日晚間6時44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雅芳化妝品總公司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劉建梅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批發商,將自帳戶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4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41分許 ㈢同日晚間8時33分許 ㈣同日晚間8時55分許 ㈠㈡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㈣ 周美琪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7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㈡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7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㈢107年1月4日晚間8時43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㈣107年1月4日晚間8時44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㈤107年1月4日晚間9時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㈥107年1月4日晚間9時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劉建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00頁至第102頁) 2.告訴人劉建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03頁至第107頁) 3.聯邦銀行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影本匯款收據影本、匯款收據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表影本(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18頁至第113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3頁反面)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9頁) 6.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偵7680號卷一第44-47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7,980元 ㈢2萬9,985元 ㈣2萬8,000元 ㈠2萬元 ㈡1萬元 ㈢3萬元 ㈣1萬元 ㈤3萬元 ㈥2萬7,900元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5所示) 王博俊 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9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員警及郵局專員,撥打電話向王博俊謊稱:前遭詐騙之1萬5,000元得以返還,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回退款云云。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55分許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月4日晚間7時4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王博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14頁至第118頁) 2.告訴人王博俊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6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27頁至第128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3頁反面)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偵7680號卷一第44-47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萬元 2萬元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6所示) 廖峻蔚 於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2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廖峻蔚謊稱: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107年1月4日晚間8時5分許 ㈡同日晚間8時44分許 ㈢同日晚間9時1分許 ㈠㈡ 吳婉菁(起訴書誤載為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 周美琪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7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㈡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8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㈢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9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㈣107年1月4日晚間8時20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㈤107年1月4日8時52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㈥107年1月4日8時53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㈦107年1月4日8時54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㈧107年1月4日晚間9時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㈨107年1月4日晚間9時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廖峻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29頁至第131頁) 2.告訴人廖峻蔚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32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4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39頁至第140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9頁) 6.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偵7680號卷一第44-47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2萬9,982元 ㈡2萬9,985元 ㈢2萬9,985元 ㈠2萬5元 ㈡2萬5元 ㈢2萬5元 ㈣2萬5元 ㈤2萬5元 ㈥2萬5元 ㈦2萬5元 ㈧3萬元 ㈨2萬7,900元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7所示) 謝易宏 於107年1月4日晚間6時34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RBIS及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謝易宏謊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0分許 吳婉菁(起訴書誤載為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7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㈡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8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㈢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9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㈣107年1月4日晚間8時20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謝易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45頁至第147頁) 2.告訴人謝易宏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48頁至第150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偵7680號卷一第44-47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9,123元 ㈠2萬5元 ㈡2萬5元 ㈢2萬5元 ㈣2萬5元 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 王香橼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6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王香橼之友人要求借款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 張珵淯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8分在新竹縣○○市○○○路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1頁至第15頁) 2.告訴人王香橼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頁至第9頁、第19頁至第21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1頁至第35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117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萬元 20,005元 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 辛○○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糕餅店員工,撥打電話向辛○○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4分 張啓峰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13分在新竹市○○路00號B1樓 1.告訴人即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1頁至第35頁) 2.告訴人辛○○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3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39頁至第41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3頁至第36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145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萬5,985元 1萬2,000元 1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所示) 癸○○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0分,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歐漾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癸○○謊稱:因VIP等級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7日晚間6時1分 陳紀廷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7日晚間6時6分在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69頁至第77頁) 2.告訴人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9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67頁) 3.中國信託網路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79頁) 4.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33頁至第437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185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萬7,577元 20,005元 1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所示) 甲○○○ 107年1月16日,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甲○○○之友人要求借款云云。
107年1月17日中午12時26分 張珵淯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分在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3頁至第17頁) 2.告訴人甲○○○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5頁) 3.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5頁至第29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115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萬元 20,005元 1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所示) 亥○○ 107年1月7日晚間7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亥○○謊稱:因誤將亥○○設定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07日晚間7時51分 陳紀廷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7日晚間7時55分在台北市○○區○○街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95頁至第201頁) 2.告訴人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87頁至第193頁) 3.匯款收據影本(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0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7頁至第431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181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9,985元 2萬元 1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所示) H○○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B嚴選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H○○謊稱:因誤將H○○設定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㈠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6分 ㈡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1分 張啓峰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㈠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㈡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頁至第61頁) 2.告訴人H○○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9頁至第55頁、第69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6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3頁至第36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149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㈠6,050元 ㈡2萬8,985元 ㈠2萬元 ㈡2萬元 1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所示) V○○ 107年1月7日晚間9時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V○○謊稱:因扣款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33分 陳紀廷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37分在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1.告訴人即證人V○○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27頁至第531頁) 2.告訴人V○○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21頁至第525頁) 3.匯款收據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33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45頁至第449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63頁至第6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17頁至第322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7少連偵280號卷二第157頁)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萬9,924元 20,005元
附表三:
【丁○○免訴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他案判決確定 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所示) 告訴人 壬○○ 詐欺集團佯為網購平臺及玉山銀行客服人 員,於107年1 月7日起陸續致電壬○○,佯稱網路購物作業錯誤須重新設定,致壬○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1分 9,123元 陳紀廷之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8分 9,000元 台北市○○區○○街00號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26號、107年度原訴字11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12年11月7日確定 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所示) 告訴人 子○○ 詐欺集團佯為旅行社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 人員,107年1月7日起陸續致電子○○,佯 稱網路購物作業錯誤須重新設定,致子○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分 16,998元 同上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0分 17,000元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地下二樓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26號、107年度原訴字11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12年11月7日確定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8分 29,987元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1分 20,000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2樓 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所示) 告訴人 辰○○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辰○○佯稱:網路購物重複扣款問題,需配合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自動扣款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至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及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38分 29,912元 黃肇元之 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45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號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1月28日確定 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所示) 告訴人 巳○○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巳○○佯稱:網路購物有重複扣款問題,需配合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自動扣款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至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及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分 7,000元 蔡建成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8分 1,005元 宜蘭縣○○鎮○○路000號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1月28日確定 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所示) 被害人 黃○○ 詐欺集團佯為網購平臺及中信銀行客服人 員,107年1月7 日起陸續致電黃○○,佯稱 網路購物作業錯誤須重新設定,致黃○○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8日凌晨0時39分 29,985元 陳紀廷之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帳戶 107年1月8日凌晨0時49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26號、107年度原訴字11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12年11月7日確定 107年1月8日凌晨0時41分 29,985元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所示) 告訴人 M○○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M○○佯稱:網路購物有重複扣款問題,需配合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自動扣款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至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及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 29,989元 蔡建成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2分 20,005元 宜蘭縣○○鎮○○路000號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1月28日確定
附表四:
【K○○免訴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他案判決確定 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所示) 告訴人 丑○○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0分許分期付款錯誤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13分 25,998元 蔣棻怡之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16分 26,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 業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7月23日確定 107年1月16晚間9時20分 7,099元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40分 2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 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所示) 告訴人 卯○○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2分許以電話聯絡卯○○,佯稱因網路購物帳務有問題,需配合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使卯○○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26分 29,985元 吳倩薇(現更名吳佳頵)之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 帳戶 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28分 20,000元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11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9年6月1日確定(與附表四編號3之卯○○為不同之被害人) 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30分 16,985元 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34分 17,000元 基隆市○○區○○路0號1樓 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所示) 告訴人 卯○○ 卯○○於107年1月7日19時3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為瘋狂賣客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詢問卯○○銀行卡片服務專線,指示卯○○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7日晚間8時3分 29,989元 陳紀廷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 20,000元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16號判決,於108年3月21日確定 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所示) 被害人 丙○○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冒佳德鳳梨酥、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去電丙○○佯稱:因收受快遞貨物時,誤簽永久會員欄,系統會扣款1 年份金額,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等語,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2分 29,985元 陳柏堯之 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8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號 業經本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6月27日確定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5分 29,985元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8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號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7分 29,985元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8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號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11分 29,985元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21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號 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所示) 告訴人 午○○ 於107年1月7日20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佯稱其為瘋狂賣客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42分 29,985元 陳紀廷之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帳戶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52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16號判決,於108年3月21日確定 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所示) 告訴人 未○○ 於107年1月15日中午12時4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未○○之友人「美燕」去電未○○佯稱:欲借款以清償保費等語,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 50,000元 陳柏堯之 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業經本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6月27日確定 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所示) 被害人 申○○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2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申○○詐稱其於網路商店明洞國際因訂單設定錯誤,須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24分 29,980元 林陳亞之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29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第437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9年1月8日確定 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所示) 告訴人 戌○○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戌○○詐稱為165反詐騙專線專員,其昨天遭詐騙金錢要作返還,須操作提款機操作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23分 29,989元 同上 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28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第437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9年1月8日確定 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31分 29,985元 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31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10分 29,985元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13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 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所示) 告訴人 地○○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購物網站員工去電地○○佯稱:因人員操作疏失,導致帳戶將分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致地○○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37分 9,985元 蔣棻怡之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年16日晚間9時41分 12,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 業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7月23日確定 1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所示) 被害人 玄○○ 於107年1月16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佳德鳳梨酥」網站員工、銀行行員分別去電玄○○佯稱:因人員疏失,誤將身分設定成經銷商,將導致信用卡將連續扣款18個月,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致玄○○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5分 29,985元 蔣棻怡之 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 60,000元 新竹市○區○○街00號 業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7月23日確定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8分 29,985元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 60,000元 新竹市○區○○街00號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23分 1,985元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32分 1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 1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所示) 告訴人 A○○ 於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佳德鳳梨酥」網站員工、銀行行員分別去電A○○佯稱:因人員疏失,因作業疏失,致信用卡刷卡購買額外產品,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致A○○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 29,985元 廖婉慈之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5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業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7月23日確定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3分 29,985元 廖婉慈之 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3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1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所示) 告訴人 B○○ 於107年1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B○○之姪女去電B○○佯稱:經營美容業,欲借款周轉等語,致B○○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6分 100,000元 陳柏堯之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8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業經本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6月27日確定 1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所示) 告訴人 D○○ 於107年1月18日晚間9時4分許,撥打電話向D○○詐稱其於網路購買電影票時設定錯誤,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8日晚間10時46分 29,985元 林陳亞之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8日晚間10時51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第437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9年1月8日確定 107年1月18日晚間11時1分 13,985元 107年1月19日凌晨0時2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1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所示) 告訴人 G○○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G○○之妻蔡麗金詐稱為其姪女「蔡吟盈」而欲借款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7日上午11時1分 150,000元 同上 107年1月17日上午11時31分 10,005元 苗栗縣○○市○○路00號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第437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9年1月8日確定 1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所示) 告訴人 I○○ 於107年1月7日20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佯稱其為雄獅旅行社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依指示以網路銀行操作解除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7日晚間9時28分 24,002元 陳紀廷之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帳戶 107年1月07日晚間36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16號判決,於108年3月21日確定 1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所示) 告訴人 L○○ 於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佯稱其為瘋狂賣客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35分 29,985元 廖婉慈之 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41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業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7月23日確定 1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7所示) 告訴人 N○○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行員去電告訴人N○○佯稱:因誤將身分欄位設成供應商,導致帳戶將分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致N○○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5分 17,985元 蔣棻怡之 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 60,000元 新竹市○區○○街00號 業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7月23日確定 1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所示) 告訴人 P○○ 於107年1月18日晚間6時4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P○○詐稱其於雄獅旅遊訂購機票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設定成常飛客戶,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8日晚間8時33分 49,123元 林陳亞之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8日晚間8時37分 20,005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6號、第437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9年1月8日確定 107年1月18日晚間9時39分 29,985元 107年1月18日晚間9時47分 30,000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0號 107年1月19日凌晨0時16分 49,989元 107年1月19日凌晨0時18分 49,989元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1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所示) 告訴人 Q○○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dmmd .XQ 小舖」網站員工、銀行行員分別去電Q○○佯稱:因簽錯收據,致誤設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致Q○○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21分 26,012元 蔣棻怡之 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31分 20,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 業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7月23日確定 2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所示) 告訴人 R○○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金石堂」網站員工去電R○○佯稱:因作業疏失,致額外產生1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致R○○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4分 9,985元 廖婉慈之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8分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業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7月23日確定 2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所示) 告訴人 J○○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蝦皮購物」網站員工、銀 行行員去電J○○佯稱:因系統瑕疵,致額外訂購2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致J○○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6分 11,123元 同上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10分 1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業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判決論罪科刑,於108年7月23日確定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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