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訴,82,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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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號
被 告
兼 具保人 黃贊育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0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贊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黃贊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2,000元,由其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附卷可稽。

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本院指定之民國109 年3 月20日下午4 時20分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復經本院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09 年3 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佐,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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