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樂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12月 17 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沒收部分:⒈關於「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夾藏FDCK之本案包裹,經鑑定確實含有第三級毒品FDCK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 年4 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偵二卷第7 頁)可稽」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夾藏FDCK之本案包裹,經鑑定確實含有第三級毒品FDCK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各該鑑定書附卷可稽(卷頁詳附表編號1 )」;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 部分,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編號1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行所扣案之本案包裹,應為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 所示之總重量,是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876 號判決理由欄五、沒收部分:⒈所示如本裁定上開主文欄所示應予更正前之記載,與本案更正前附表編號1 部分,均有誤寫之情形,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 物品 │數量 │相關卷頁 │
├──┼────────────────┼───┼─────────┤
│ 1 │⑴白色結晶,經鑑驗確含第三級毒品│3袋 │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2-氟- 去氯愷他命」成分(驗前│ │ 航空醫務中心109 │
│ │ 淨重13.2150 公克,驗餘淨重12. │ │ 年4 月27日航藥鑑│
│ │ 9268 公克) │ │ 字第0000000 號毒│
│ │⑵白色結晶,經鑑驗確含第三級毒品│ │ 品鑑定書(109 年│
│ │ 「2-氟- 去氯愷他命」成分(驗前│ │ 度偵字第14934 號│
│ │ 淨重994.62公克,因鑑驗取用0.10│ │ 卷第7 頁) │
│ │ 公克,驗餘淨重994.52公克) │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⑶白色結晶,經鑑驗確含第三級毒品│ │ 警察局109 年10月│
│ │ 「2-氟- 去氯愷他命」成分(驗前│ │ 27日刑鑑字第1090│
│ │ 淨重13.01 公克,因鑑驗取用0.08│ │ 000000 號鑑定書 │
│ │ 公克,驗餘淨重12.93 公克) │ │ (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27175 號卷二第17│
│ │ │ │ 1頁)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