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訴緝,28,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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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龍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279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龍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全部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上開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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