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重訴,8,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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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EI ZHI MING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4405 號),茲因羈押期限將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如下:

主 文

WEI ZHI MING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WEI ZHI MI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與卷內證據相符,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為外籍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更自承本案犯行完成後,將返回加拿大領取報酬,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且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其曾經刪除與PETER 間的對話紀錄,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滅證之虞,考量其涉案情節,並衡諸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自民國109 年2 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限將至,經本院於109 年5 月4 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卷附相關事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各罪嫌,犯罪嫌疑仍屬重大;

又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刑度甚高、罪責亦重,而被告為外籍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更自承本案犯行完成後,將返回加拿大領取報酬,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堪認被告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5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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