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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林祺文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憲同
被 告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分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兆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自字第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林兆童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自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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