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金訴,39,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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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紹豐


選任辯護人 蔡承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偵字第1094號、138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紹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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