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附民,205,2020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第205號
原 告 游雅諠

謝忠龍
被 告 林承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16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