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附民,368,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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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李芷綺(原名李佩蓉)


被 告 李承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李芷綺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47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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