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附民,464,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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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柯志憲


被 告 吳彰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73 號,嗣本院改簡易判決處刑,為109 年度簡字第18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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