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15號
原 告 潘詠妍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沈靖家律師
被 告 許佩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15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潘詠妍對被告許佩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