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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44號
原 告 范生湶
被 告 張笙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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