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附民,853,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53號

原 告 戴維鈞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林松茂

曾少里


趙汝露
楊維倫
宋信羿
劉智浩
曹智誠(原名曹志成)

朱嘉慶

謝依蓁
劉美玉

陳立雄
張淑茵
黃于瑈


劉宸志
鄭宗安
李仁吉

郁燿肇

柯煥倉

林家弘

褚凱強

被 告 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冠宇
被 告 恆豐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滿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SEAH KAH YAP、CHIANG TSE BOON、TEO POH LENG、LEE PECK NGOH、LEE PIN PIN、ANG BOON SIAH(中文姓名依序為謝思諒、謝佳葉、蔣自文、張寶龍、李妼娥、李冰冰、洪文錫)、詹憲毅,均經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