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附民,872,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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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72號
附民原告 趙婉棋


附民被告 徐偉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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