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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蔡錦川
蔡陳金花
被 告 江宗椿
上列被告江宗椿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上字第348 號),經原告蔡錦川、蔡陳金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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