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交簡上附民,37,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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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謝正文
被 告 陳炳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簡上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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