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交簡上附民,44,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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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賴文敬

被 告 謝慶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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