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交訴,46,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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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沛恩


選任辯護人 陳俐螢律師
范振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919號、109年度偵字第17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曾沛恩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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