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交訴,5,2021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登



選任辯護人 呂紹瑋律師(法扶律師)
本院前就上列被告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50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改依簡易程序處理均無意見,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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