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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敬堂
被 告 劉康晉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交易字第10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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