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交附民,33,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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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葉桂蘭

被 告 鄧彬成(原名鄧仁春)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交易字第33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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