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交附民,41,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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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王任遠
訴訟代理人 吳宜蓁
被 告 汪順昌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易字第660 號即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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