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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丁義舫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被 告 周雁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為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1084號,嗣經改分為109 年度交易字第31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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