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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穎
選任辯護人 彭英翔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甲○○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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