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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AE000-A109293 真實姓名與住址均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AE000-A109293B 真實姓名與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0 年度侵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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