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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AE000-A109091 (年籍住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E000-A109091A(年籍住址均詳卷)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侵訴字第8 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444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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