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原易,72,2024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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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玉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玉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玉龍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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