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暐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5969 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10 年5 月5 日做成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裁定,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0 年6 月7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9 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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