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母宇哲
芮子恩
陳培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明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蕭亦賢(原名蕭勝維)
張祥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嘉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韋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20310號、2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母宇哲、芮子恩、陳培文、蕭亦賢、張祥威、王韋傑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述被告自白犯罪,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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