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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烘埼
指定辯護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876 、268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烘埼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徐烘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於110 年3 月2 日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處分,嗣經確定,並已於110 年9 月16日起執行該案,此有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見本院卷P7)、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毒偵字第104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見本院卷P161)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P243)各乙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觀察勒戒處分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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