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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吳月涼
張婉慧
張淑慧
張佳慧
張家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被 告 陳靈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原交訴字第2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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