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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劉銘任
被 告 凃慶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核其案情確係繁雜,可認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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