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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林柏榮
附民被告 陳皓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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