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1019,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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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明廣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不起訴處分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犯第四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3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附表編號1所示鑑定單位驗出大麻成分,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附表二第24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難以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罐一併沒收銷燬;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外包裝紙箱係用來走私、運輸大麻所使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公克) 毒品成分 鑑定單位 證據名稱及頁碼 1 大麻膏 4瓶 毛重:1700 檢出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 ⒈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923204810號鑑定書(他卷第51頁) ⒉台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他卷第49-50頁) ⒊扣押物品照片(他卷第17-18頁) ⒋法務部調查局園緝字第11057548910號函(他卷第121-123頁) 2 外包裝紙箱(菜底) 1個 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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