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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2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5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54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4 年11月15日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1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認被告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05 年9 月7日出所,並經同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而被告於前揭施用毒品犯行中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0.2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5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5 月25日UL/201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 │ │ │ │
├─────┼──────────┼──────┼──────────┤
│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0.24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克,因鑑驗取用0.0045│基安非他命。│公司104 年5 月25日UL│
│ │公克)。 │ │/2015/00000000號濫用│
│ │ │ │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
│ │ │ │號:104DH-175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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