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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禎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沒收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被告謝禎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3356號、第2439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號起訴,經本院以110年度矚訴字第5號判決不受理確定乙節,有該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1月26日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3356號卷第149至150頁),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覆毒品之外包裝袋,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等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4390號卷第20頁背面至21頁),且觀諸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之內容,應與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有關;
又附表編號4、6所示之物之屬性,不論係供販賣毒品之用或作為分裝毒品供己施用之途,均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另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固為共犯謝文賢所有,惟係供其與被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業據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判決認定在案,且依卷內資料,尚乏其據可認業已沒收完畢,自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業據其供承明確(見桃園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9號卷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48至49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沒收。
㈤另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均係在謝文賢住處查扣,為謝文賢所有,其中,關於編號10所示之物係供謝文賢單獨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用,至編號11至13所示之物,均與被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涉等節,亦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判決認定如前,而觀卷內事證,尚乏其據可認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與被告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行有關,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塊 6袋(含4袋及4標籤驗前總毛重25.7810公克,總淨重24.7690公克,取樣0.1428公克,驗餘總淨重24.6262公克,純質總淨重22.762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結晶塊 2袋(含2袋及2標籤驗前總毛重71.4150公克,總淨重69.8310公克,取樣0.2119公克,驗餘總淨重69.6191公克,純質總淨重65.082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帳冊 2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4 研磨機 1臺 供犯罪所用之物 5 手機 1支(廠牌:LG,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供犯罪所用之物 6 分裝袋 7包 供犯罪所用之物 7 殘渣袋 1個 供犯罪所用之用 8 吸食器 1組 供犯罪所用之用 9 吸管 1個 供犯罪所用之用 10 手機 1支(廠牌:LG,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1 分裝袋 4包 12 帳冊 2本 13 電子磅秤 2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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