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沅傑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高沅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447號為不起訴確定等情,此有前揭不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以認定。
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報告編號:109年5月18日FDA研字第1080037053號)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10年3月26日園緝字第1105753015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自應沒收銷燬。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紙,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四氫大麻酚含量 鑑定報告 卷宗頁數 白色粉末 1包 毛重105.8公克 29ug/g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報告編號:109年5月18日FDA研字第1080037053號) 110年他字第2651號卷第17頁、第47頁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10年3月26日園緝字第11057530150號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