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1159,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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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汶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2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執聲字第2800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藥丸5顆向本院聲請沒收銷燬,而前開藥丸係員警於民國101年4月28日晚間10時15分,在桃園縣桃園市(現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拘提被告簡汶渝、范玉芬時而查扣等情,此有桃園縣政府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1年度安字第153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1096號起訴書在卷可佐(見執聲卷第5頁、第29至33頁)。

是本件聲請人自得向本院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毀,合先敘明。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送中山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鑑驗,檢驗結果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確呈現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陽性」反應,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足憑,是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外觀 數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一 黃色藥丸。
2顆。
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陽性反應。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1年5月17日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實驗編號:D-12875號)(見執聲卷第7頁) 桃園縣政府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1年度安字第153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執聲卷第5頁)。
二 藍色藥丸。
3顆。
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陽性反應。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1年5月17日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實驗編號:D-12874號)(見執聲卷第8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執聲字第2800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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