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陸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00 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分別呈甲基安非他命、MDMA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所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 名稱 │重 量 │ 備 註 │
├──┼──────┼──────┼────────┤
│ 1 │含甲基安非他│含袋毛重0.4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命、MDMA成分│公克,因鑑驗│有限公司106 年4 │
│ │之藍色藥錠1 │取用0.0512公│月24日UL/2017/40│
│ │顆 │克 │189001藥物檢驗報│
│ │ │ │告。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