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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日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合計毛重壹點貳壹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日順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7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1.2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7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本案查扣之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1.2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8公克),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105偵-0110 號)1 紙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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