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179,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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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昌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昌宏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194、2195號簽結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各為1.56公克、0.22公克)、MDMA2 包(毛重各為0.28、0.3 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又該案查扣之殘渣袋2 個,為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下午5 時許所涉108 年度毒偵字第2194、2195號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5210、5819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該署檢察官於108 年12月14日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物品,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為憑,足認上開之白色結晶塊2 袋、藍色粉末2 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殘渣袋亦係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後所餘,是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殘渣袋,均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將之析離,是均應一併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              品項及數量                  │
├──┼─────────────────────┤
│ 一 │白色結晶塊2 袋,實稱毛重2.9330公克(含2 袋│
│    │6 標籤),淨重為2.26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    │,餘重2.2628公克(原始編號17、18,標示毛重│
│    │各為1.56公克、0.22公克者,見臺灣屏東地方檢│
│    │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51號卷第31頁;臺灣桃園│
│    │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2195號卷第81頁)│
├──┼─────────────────────┤
│ 二 │藍色粉末2 包,淨重各為0.257 公克、0.259 公│
│    │克,驗後淨重各為0.207 公克、0.209 公克,均│
│    │檢出搖頭丸MDMA成分(原始編號20、21,標示毛│
│    │重各為0.28公克、0.3 公克者,見臺灣屏東地方│
│    │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51號卷第31頁;臺灣桃│
│    │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2195號卷第71頁│
│    │)                                        │
├──┼─────────────────────┤
│ 三 │殘渣袋2 個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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