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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117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錦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1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8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171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786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110 年1 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7863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查。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8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年2 月27日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43頁)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
│透明結晶 │1 包(含袋毛重│第二級毒品甲基│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0.82公克,因鑑│安非他命。 │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
│ │驗取用0.0022公│ │ 108 年2 月27日UL/2019/│
│ │克)。 │ │ 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
│ │ │ │ 報告(見108 年度毒偵字│
│ │ │ │ 第1171號卷第43頁)。 │
│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 │ │ │ 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
│ │ │ │ 108 年度毒偵字第1171號│
│ │ │ │ 卷第4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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