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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NDY CHUAN(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2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大麻成分果凍壹拾參盒(驗餘總淨重壹佰參拾肆點參玖公克,含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盒壹拾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之人以「CANDY CHUAN 」之名義為收件人,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前與他人共同自美國運輸含有大麻成分之果凍13盒(驗餘總淨重134.39公克,下稱本案毒品)之包裹,於107 年2 月12日入境我國,雖查無實際犯罪行為人之身分,惟上開扣案毒品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意旨欄所指涉犯犯罪情事,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他字第1497號簽結,有該簽正本附卷可稽。
惟扣案之本案毒品,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3 月2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大麻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一事,亦屬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本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
至本件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本案毒品之包裝盒1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盒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裝盒亦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毒品鑑驗有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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