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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Recombinant Human Growth Hormone」10瓶及針筒(1ML )60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瑋伶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含有「Somatropin」藥品成分之「Recombinant Human Growth Hormone」10瓶及醫療器材針筒(1ML )60 PCE,為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及醫療器材,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瑋伶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46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扣案含有Somatropin藥品成分之「Recombinant Human Growth Hormone」10瓶及針筒(1ML )60支,分屬禁藥及醫療器材,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2 紙在卷可參,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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