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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振榮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上易字第231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及玻璃球管2 個,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110 年1 月6 日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上易字第231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結晶2 包(含袋合計毛重0.55公克,因鑑驗使用0.0014公克,驗餘含袋合計毛重0.5486公克),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堪認上開結晶2 包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
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袋,於鑑定時並未將甲基安非他命與包裝袋分別秤重,上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玻璃球管2 個,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之聲請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 │備註 │
├──┼────┼─────────────┼──────────────┤
│一 │甲基安非│結晶2 包,含袋合計毛重0.55│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
│ │他命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4公克│年2 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驗餘含袋毛重0.5486公克 │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
├──┼────┼─────────────┼──────────────┤
│二 │安非他命│1 組 │無 │
│ │吸食器 │ │ │
├──┼────┼─────────────┼──────────────┤
│三 │玻璃球管│2 個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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