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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煌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5256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6755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699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5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3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煌智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期滿後,評估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256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6755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69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無從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又如附表2、3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518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將被告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256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6755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69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前情堪予認定。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而前開物品經送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可知前開物品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又依現行技術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前開物品應視為毒品整體,而屬違禁物,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物,未送鑑驗,無從確認是否殘留毒品,而前開物品為被告吸食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案,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固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110 年5 月1 日施行,然觀諸修正內容並參酌修法理由,可知本次修正未涉及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不同,僅為文字之修正,而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件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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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與數量 │扣案出處 │鑑驗結果 │
│ │ │ ├─────────────────┤
│ │ │ │鑑驗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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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殘渣袋1只 │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目錄表(見毒偵字第├─────────────────┤
│ │ │5256號卷第27至3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
│ │ │) │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銓昕│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檢驗報告(│
│ │ │ │見毒偵字第5256號卷第39、1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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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吸食器1組 │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 │
│ │ │目錄表(見毒偵字第│ │
│ │ │5256號卷第27至31頁│ │
│ │ │) │ │
├──┼──────┼─────────┼─────────────────┤
│ 3 │削尖吸管1支 │搜索、扣押筆錄與扣│ │
│ │殘渣袋1只 │押物品目錄表(見毒│ │
│ │吸食器1組 │偵字第6755號卷第35│ │
│ │ │至41頁) │ │
├──┼──────┼─────────┼─────────────────┤
│ 4 │吸食器2 組( │搜索、扣押筆錄與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含吸管3支) │押物品目錄表、扣案├─────────────────┤
│ │ │物照片(見毒偵字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真實姓名與│
│ │ │6995號卷第29至33、│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銓昕科技股份│
│ │ │43、44 頁) │有限公司毒物原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
│ │ │ │第6995號卷第37、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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